花臂男被ldquo反杀rdquo

2020-1-11 来源:不详 浏览次数:

(时长01:29)

于某某背后有怎样的故事?

━━━━━于某某并非网传保安、退伍军人

一网友自称是于某某

前同事在百度

“昆山吧”发帖透露:

“于某某生活压力挺大,不是网传退伍军人,一个手机用了四年都没舍得换,他家中很不幸,去年十几岁的儿子患重病,年底父亲又走了。”

于某某的孩子究竟怎么了?

江苏市民汪先生表示

去年他听人说于某某的儿子得了重病

呼吁大家众筹

他本人也参与了捐款

目前,捐款链接还可以点开

链接中显示

孩子得了肠系膜恶性淋巴瘤

就诊/医院

不过,筹款金额为30万

但最终只筹得4万多

网站中最后一条更新

的时间为8个月前

另有知情人透露

于某某平时工作努力认真,待人也很和蔼,但是年开始家中屡遭变故,先是儿子罹患淋巴癌,治疗需要很多钱,接着于某某的父亲过世,母亲也得了病,于某某今年将母亲从陕西接到江苏照顾了一段时间,前不久刚刚送母亲回去。“出了这种事,这个家更难了。”

面对这样的生活压力,也许就像某位网友说的一样:

刑法专家:

构成特殊防卫

无需负刑事责任

电动车车主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引发热议,甚至有律师分析认为其行为涉嫌“故意伤害”。在法律上,如何界定防卫过当与正当防卫?正当防卫的要件是什么?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阮齐林接受中国之声记者采访时分析,《刑法》第20条规定了正当防卫制度,正当防卫制度针对的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实施的自卫行为:

从法律层面上讲,正当防卫制度就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实施的自卫行为,没有超过合理限度的就是正当防卫,由此而给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主要是人身伤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如果超出必要性,造成重大损害的,是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

阮齐林表示,对于正当防卫的认定,有两个基本核心点。

一个就是防卫的前提,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如果不存在不法侵害,当然就不存在防卫。

第二个防卫的限度,要求是没有超过合理限度造成重大的损害。这是限度性、合法性的条件。

针对昆山砍人案件,阮齐林认为,首先存在防卫的前提。

纹身男和几个人对电动车车主进行殴打,这个是看得见的,属于不法侵害,继而又拿刀砍他,也属于不法侵害。白衣男子对这样的行为进行反击,来保护自身的安全,具备防卫的前提。

但是,防卫的前提有一个很微妙的时间条件。

当白衣男子拿刀在手的时候,能不能认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防卫的必要性已经消失?如果是这样的话,那就认为它后面的行为不具有防卫的意义。就我看来,这个案件中间,防卫的时机应该说还是合适的,它是存在的。

阮齐林表示,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也就是特殊防卫或无过当防卫。

从目前披露的信息来看,阮齐林认为构成了特殊防卫,他具体分析说:

第一点,他确实还是一个紧急密切的过程。

第二点,致命伤是后来追砍形成的,还是当时夺刀的时候行成的,不清楚。

第三点,作为防卫的人处在愤怒惊恐之中,非常紧张,每一刀都不一样,这个分寸确实很难拿捏。

第四点,面对攻击性特别强的情况,他担心反扑,所以反击比较严厉。这样的做法它还是有一定的合理性。

这样一个复杂的案件,确实也是个见仁见智的问题。

事件引发了公众关于正当防卫的热烈讨论。“于欢案”之后,司法判决应该综合考虑“天理国法人情”的原则深入人心,希望司法机关能够认真处理此案,对法律负责,对真相负责,也当为公民的正当防卫留下空间。

就爱江苏新京报

扫一扫下载订阅号助手,用手机发文章赞赏

长按







































白癜风权威医院
专治白癜风最好的医院

转载请注明:
http://www.fushunmeirongyuan.com/lbglyf/8073.html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网站首页 版权信息 发布优势 合作伙伴 隐私保护 服务条款 网站地图 网站简介

    温馨提示:本站信息不能作为诊断和医疗依据
    版权所有 2014-2024
    今天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