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通报昆山砍人案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

2021-2-1 来源:不详 浏览次数:

李从悠 https://m-mip.39.net/baidianfeng/mipso_4671426.html
警方通报"昆山砍人案":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年8月27日昆山市震川路于海明致刘海龙死亡案,备受社会舆论   一、案件基本情况

  年8月27日21时30分许,刘海龙驾驶宝马轿车在昆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顺帆路路口,与同向骑自行车的于海明发生争执。刘海龙从车中取出一把砍刀连续击打于海明,后被于海明反抢砍刀并捅刺、砍击数刀,刘海龙身受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侦查认定事实

  接到报警后,昆山市公安局立即出警处置并立案侦查。鉴于此案社会   (一)涉案人员情况

  刘海龙,男,36岁,甘肃省镇原县人,暂住昆山市陆家镇某小区,案发前在昆山市陆家镇某企业打工。

  于海明,男,41岁,陕西省宁强县人,暂住昆山市青阳路某小区,案发前在昆山市某酒店工程部工作。

  案发时刘某某(男)、刘某(女)、唐某某(女)与刘海龙同车。刘某某参与殴打于海明,被依法行政拘留十日;刘某、唐某某下车劝解,未参与案件。于海明同行人员袁某某,未参与案件。

  (二)认定主要事实

  1.案件起因。案发当晚,刘海龙醉酒驾驶皖AP9G57宝马轿车(经检测,血液酒精含量87mg/ml),载刘某某、刘某、唐某某沿昆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顺帆路路口时,向右强行闯入非机动车道,与正常骑自行车的于海明险些碰擦,双方遂发生争执。

  2.案件经过。刘某某先下车与于海明发生争执,经同行人员劝解返回车辆时,刘海龙突然下车,上前推搡、踢打于海明。虽经劝架,刘海龙仍持续追打,后返回宝马轿车取出一把砍刀(经鉴定,该刀为尖角双面开刃,全长59厘米,其中刀身长43厘米、宽5厘米,系管制刀具),连续用刀击打于海明颈部、腰部、腿部。击打中砍刀甩脱,于海明抢到砍刀,并在争夺中捅刺刘海龙腹部、臀部,砍击右胸、左肩、左肘,刺砍过程持续7秒。刘海龙受伤后跑向宝马轿车,于海明继续追砍2刀均未砍中,其中1刀砍中汽车(经勘查,汽车左后窗下沿有7厘米长刀痕)。刘海龙跑向宝马轿车东北侧,于海明返回宝马轿车,将车内刘海龙手机取出放入自己口袋。民警到达现场后,于海明将手机和砍刀主动交给处警民警(于海明称,拿走刘海龙手机是为了防止对方打电话召集人员报复)。

  3.案件后果。刘海龙逃离后,倒在距宝马轿车东北侧30余米处的绿化带内,后经送医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法医鉴定并结合视频监控认定,在7秒时间内,刘海龙连续被刺砍5刀,其中,第1刀为左腹部刺戳伤,致腹部大静脉、肠管、肠系膜破裂;其余4刀依次造成左臀部、右胸部并右上臂、左肩部、左肘部共5处开放性创口及3处骨折,死因为失血性休克。

  于海明经人身检查,见左颈部条形挫伤1处,左胸季肋部条形挫伤1处。

  三、案件定性及理由

  根据侦查查明的事实,并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之规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主要理由如下:

  (一)刘海龙的行为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行凶”。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判断“行凶”的核心在于是否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司法实践中,考量是否属于“行凶”,不能苛求防卫人在应急反应情况下作出理性判断,更不能以防卫人遭受实际伤害为前提,而要根据现场具体情景及社会一般人的认知水平进行判断。本案中,刘海龙先是徒手攻击,继而持刀连续击打,其行为已经严重危及于海明人身安全,其不法侵害应认定为“行凶”。

  (二)刘海龙的不法侵害是一个持续的过程。纵观本案,在同车人员与于海明争执基本平息的情况下,刘海龙醉酒滋事,先是下车对于海明拳打脚踢,后又返回车内取出砍刀,对于海明连续数次击打,不法侵害不断升级。刘海龙砍刀甩落在地后,又上前抢刀。刘海龙被致伤后,仍没有放弃侵害的迹象。于海明的人身安全一直处在刘海龙的暴力威胁之中。

  (三)于海明的行为出于防卫目的。本案中,于海明夺刀后,7秒内捅刺、砍中刘海龙的5刀,与追赶时甩击、砍击的两刀(未击中),尽管时间上有间隔、空间上有距离,但这是一个连续行为。另外,于海明停止追击,返回宝马轿车搜寻刘海龙手机的目的是防止对方纠集人员报复、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意图。

  四、其他相关问题

  (一)关于网传刘海龙是“天安社”成员的核查情况。经侦查确认,刘海龙与“天安社”没有关系;未发现“天安社”在昆山市有过活动。

  (二)关于网传刘海龙可能涉黑的调查情况。刘海龙年8月来昆山打工,案发前与女友租住在昆山市陆家镇某小区49.1平方米的公寓。在昆山期间,因殴打他人、故意损毁财物、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被处1次行政拘留和3次九个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公安机关目前未发现刘海龙有涉黑犯罪行为。

  (三)关于刘海龙所驾驶宝马轿车情况。经调查确认,案发时刘海龙驾驶的宝马轿车登记车主为浙江某租赁公司合肥分公司,系刘海龙以其女友名义,于年6月从上海某二手车市场以贷款方式购得,首付12.7万元,贷款32.7万元。案发后,经现场勘查,车内未发现其他违禁品。

  (四)关于网传刘海龙获见义勇为荣誉证书情况。此情况属实。年3月,刘海龙因提供重要线索,协助抓获贩毒嫌疑人,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依规为其颁发见义勇为荣誉证书并奖励元。8月29日,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已对此作出回应。

  以上案情及调查处理情况特此通报。感谢广大网友和社会各界对昆山公安工作的关心支持!

  昆山市公安局

  年9月1日

昆山砍人案骑车者哥哥丨出事视频看了无数次,得知弟弟无罪高兴得说不出话

“这个事情得到了一个公平公正的(结果),下一步安排好家里的事,想过去看看他。我一直都觉得这个事情弟弟是对的。”

全文字,阅读约需6.5分钟

▲昆山砍人案定性正当防卫“骑车男”于某哥哥:老母亲高兴得走来走去。新京报我们视频出品

9月1日,昆山警方发布通报,认定“反杀”事件中当事人于海明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不负刑责。于海明的哥哥告诉新京报记者,自己一直很   

于林:当天晚上11点,弟媳打电话回来,说弟弟出事了。具体什么事情也还不清楚,说是弟弟同事告诉她的。当时我们也还没看到网上传的监控视频。

  

新京报:后来看到监控是什么感受?

  

于林:很震惊。看完视频后,就感觉事情是他们先挑起来的,而且不止一个人打我弟弟。看到后来那个男子从车里拿出刀来砍我弟弟,我看到心里挺难受的。当时真想在他跟前,替他挡一刀。

  

新京报:家里其他人知道后是什么反应?

  

于林:事情发生后,家里人也只能从网上了解到消息。看视频,当时我弟弟也受了伤,不知道伤得咋样。本来没打算告诉老母亲,但是还是没瞒住。她知道了之后,天天哭着要让我送她去昆山。我也劝她,去了也见不到人,邻居们也都来家里,说人肯定会没事的。

  

新京报:今天得知于海明不负刑责是什么感受?

  

于林:我也是通过网络得知的消息,然后和弟媳打电话。她说她现在很忙,电话那头很嘈杂,我想着没事就好,就没继续说下去。很高兴,不知道该说什么。老母亲知道人没事之后,整个人的状态也变好了。

  

▲8月31日,新京报专访昆山砍人“骑车男”哥哥:心疼弟弟想在跟前为他挡一刀

新京报:有没有做过最坏的打算?

  

于林:出事后这几天,几乎每天我都要把那个视频拿出来看无数次,自己也在分析。说实话,我们也不懂法,结果没出来之前心很慌。但是看视频,如果我弟弟不把刀捡起来,之后躺下的肯定就是他自己了,我坚信弟弟没错。

  

新京报:于海明是一个什么样的人?

  

于林:他从小就老实,生活在农村,之后出去打工。平时我们见面时间少,就是逢年过节他们回老家,才能见上一面。平时回不来,便经常给父母打电话,问他们还有没有钱花,身体怎么样。前一阵子还把母亲接去昆山玩了一段时间。

  

我知道,这些年他那边也出了一些事情。孩子被检查出患有淋巴癌,治疗花了很多钱,再加上去年父亲去世,他们生活得也很拮据。不过这回好了,等接下来把老家这边安顿好,就去昆山那边看看弟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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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检察院:应当优先保护防卫者

▲昆山警方通报:于海明行为属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图片来源/昆山公安微警务

针对昆山市公安局认定于海明为正当防卫并撤案的决定,江苏省检察院也进行了解读。

  

江苏省检表示,于海明抢刀反击的行为属于情急下的正常反应,符合特殊防卫要求。于海明抢刀后,连续捅刺、砍击刘海龙5刀,所有伤情均在7秒内形成。面对不法侵害不断升级的紧急情况,一般人很难精准判断出自己可能受到多大伤害,然后冷静换算出等值的防卫强度。

  

法律不会强人所难,所以刑法规定,面对行凶等严重暴力犯罪进行防卫时,没有防卫限度的限制。检察机关认为,于海明面对挥舞的长刀,所做出的抢刀反击行为,属于情急下的正常反应,不能苛求他精准控制捅刺的力量和部位。虽然造成不法侵害人的死亡,但符合特殊防卫要求,依法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江苏省检强调,从正当防卫的制度价值看,应当优先保护防卫者。“合法没有必要向不法让步”。正当防卫的实质在于“以正对不正”,是正义行为对不法侵害的反击,因此应明确防卫者在刑法中的优先保护地位。

  

实践中,许多不法侵害是突然、急促的,防卫者在仓促、紧张状态下往往难以准确地判断侵害行为的性质和强度,难以周全、慎重地选择相应的防卫手段。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司法机关应充分考虑防卫者面临的紧急情况,依法准确适用正当防卫规定,保护防卫者的合法权益,从而树立良好的社会价值导向。

  

本案是刘海龙交通违章在先,寻衅滋事在先,持刀攻击在先。于海明面对这样的不法侵害,根据法律规定有实施正当防卫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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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希望将此案例上升为司法解释

▲为何“反杀”事件属正当防卫?官方给出这些理由!动画看权威解读。新京报动新闻出品

对于本案的处理结果,陕西律师段万金表示,这是一个公民正当防卫权扩展的标志性案例。

  

段万金认为,本案最核心的问题是于海明反抢刘海龙砍刀并捅刺砍击数刀,致刘海龙死亡,这一情节如何认定?

  

很多人可能认为,于海明抢刀后,刘海龙已经不具备继续伤害于的能力,于此时用刀刺伤刘已涉嫌故意伤害。更何况于海明第一次刺伤刘海龙后,刘更加不具备继续伤害于的能力,而于海明继续追砍,故意伤害的嫌疑更大。

  

段万金表示,这种想法看似合理,但是高估了一般人遇险时冷静精确的防卫能力。“人毕竟不是一架机器,处于极度危险恐惧慌乱之中时,做出这样的行为是可以理解的。这一次司法机关对于海明正当防卫的认定非常大胆,是在实践中扩展了公民的正当防卫权。”

  

段万金认为,于海明最终被认定为正当防卫既是法律的胜利,也是公民权进一步扩展的需要,他希望本案能够上升为司法解释,或者在修改刑法时予以考虑,让这次的案例上升为法律,成为法律界的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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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案”认定正当防卫,是惩恶扬善

文/汪明亮(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

年8月27日晚,在江苏省昆山市震川路发生的于海明致刘海龙死亡案,引起社会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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